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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进口自用物品和车辆,海关有什么规定?
录入时间: 2016/3/5 点击次数:235
海关依照有关法规免税放行的自用物品和征免税放行的自用汽车、摩托车,除海关另有规定的外,在海关管理年限内,不得出售、转让、出租或移作他用。因特殊原因需要出售、转让的,必须报经海关特别批准;其中免税运进的,应按规定补税。进口自用物品的管理年限为两年,进口汽车、摩托车的管理年限为6年。